发布时间:2024-10-07
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前审议通过《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》,自2019年1月1日起,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、填埋湿地、擅自排污、捡拾鸟卵等多种破坏湿地行为将被罚款;湿地保护和管理人员,因滥用职权等造成湿地资源破坏,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责。根据条例,湿地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天然或者人工的,常年或者季节性的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长、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积水地带,包括滩涂、沼泽、河流、湖泊、水库等生态功能明显的水域。条例明确,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、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、鱼类洄游通道、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、引进外来物种等的,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或湿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倾倒有毒有害物质、废弃物、垃圾、捡拾鸟卵及擅自排污的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清理,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条例还规定,从事湿地保护和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,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,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(记者邹欣媛温竞华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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