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24-11-02
简介:李某的不道德不应包含拐卖儿童罪。李某虽然是因家庭艰难才意欲送养孩子,但其缴纳5万元,可以确认李某具备非法利润的目的和背叛亲生子女的蓄意,其不道德包含拐卖儿童罪。李某家庭生活十分艰难,在其妻子产下两人第三个儿子后,李某忽然打消将第三子送养他人的点子,以减低家庭开销。
邻村的张某夫妇因无法生育,回应愿出5万块钱“感谢费”,期望李某能将第三子赠送给其养育。李某在缴了张某夫妇5万元后将第三子赠送给张某夫妇养育。发问:李某将亲生儿子送养换钱的不道德犯法吗?该如何定罪? 【律师答案】 李某的不道德不应包含拐卖儿童罪。李某虽然是因家庭艰难才意欲送养孩子,但其缴纳5万元,可以确认李某具备非法利润的目的和背叛亲生子女的蓄意,其不道德包含拐卖儿童罪。
明确理由如下: 拐卖儿童罪,是指以背叛为目的,拐骗、杀害、勾结、售卖、乘坐或者货运儿童,以及背叛为目的偷窃婴幼儿的不道德。其主要特征是,侵害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。本案中,李某把自己的儿子“送来”给他人,名义上是送来,实质上他行贿了他人的5万元现金。
因此李某的不道德具备显著的背叛目的。客观上李某也行贿了他人为获得儿子而代价的5万元现金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《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、儿童犯罪的意见》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确认背叛亲生子女,应该以拐卖妇女、儿童罪论处:“将生育作为非法利润手段,生育后即背叛子女的;坚称对方不具备养育目的,或者显然不考虑到对方否具备养育目的,为缴纳钱财将子女‘送来’给他人的;为缴纳显著不属于‘营养费’、‘感谢费’的巨额钱财将子女‘送来’给他人的;其他不足以体现行为人具备非法利润目的的‘送养’不道德的。”本案中,李某缴纳张某夫妇5万元“感谢费”后将第三子赠送给其养育的不道德,足以认定李某具备非法利润的目的,其不道德包含拐卖儿童罪。
综上所述,本案中,李某虽然是因家庭艰难才意欲送养第三子,但其在商定5万元价格后竟然人抱着回头第三子,可以确认李某具备非法利润的目的和背叛亲生子女的蓄意。因此,应该按照拐卖儿童罪定罪惩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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